組織章程草案2011/01/0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高雄市妙蓮華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辦理慈善救助、貢獻愛心、促進社會安定,以「雪中送炭」之精神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救助貧困者。

二、       濟助遭遇變故經濟受困者。

三、       貧寒學童伴讀。

四、       低收入戶喪葬濟助。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左兩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且年滿二十歲有自主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自主行為能力不限戶籍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恕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本會之贊助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損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侯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五條: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若干,首席顧問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人數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八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十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召開,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會議方得召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會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卅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

二、  常年會費:每年繳納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利息。

七、  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本會每年編列預(決)算報告,於每月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核,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卅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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